來源:廣州陽溢財稅 發布時間:2023-03-0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摘錄: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基本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2、縣應急管理局危化股工作人員進行初審。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如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4、由局危化股分管負責人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從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局領導簽批,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縣應急管理局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
6、如不符合條件,書面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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